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道路使用、廟宇前空地、廟宇前戲臺部分占 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