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指界時陳稱本標二筆土地現均為中東巷65弄之 既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 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之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示,232地 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道路用地、302地號土地編定為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應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