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2.
拍賣之16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65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 有檳榔零星數株,另有一球場,惟須鑑界始得確認是否坐落其上。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165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165地 號土地,球場、數株檳榔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交。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六)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拍賣之165地號土地上之球場、零星檳榔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