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 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 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 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4.
拍賣之144地號、169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4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16 9地號土地部分雜草、部分種植檳榔,部分為道路,有一水塔,惟須鑑界始得確 認是否坐落其上。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44地號土地無人使用,無出租情事;169 地號土地地上作物為債務人種植,土地為債務人占用中,無出租情事,道路供 公眾通行使用,169地號土地上之檳榔請一併估價。本件拍定後,144地號土地 現況點交;169地號土地,道路、水塔坐落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六)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 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169地號土地上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169地號土地價格中,就實際 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 求增減價金。
8.
拍賣之169地號土地,道路、水塔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