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作物,另有鐵皮雞舍,部分為道路,部分 為溪床,並有部分鐵皮倉庫,所有權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 日履勘時,仍由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道路,部 分有雞舍坐落其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大同鄉華興巷1-11號鐵皮屋部分坐落其上。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6.
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