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作物,為人車無法到達之地,其上均係雜 木林。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履勘時,仍由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經地政人員 指界稱:27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276地號土地為雜樹林,部分為河床。本件甲標僅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7.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