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67地號土地為水溝用地。368地號土地長有雜 草。370地號土地為空地。372地號土地上為水泥空地。373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部 分雜草。374地號土地上有一間無門牌磚造鐵皮頂房間、一座屋頂塌陷之廢墟、一長滿雜 草之水池、舊水池之外牆,部分有搭建塑膠管之棚架,部分空地,部分雜草、雜樹,部 分道路,部分種有香蕉樹,另有一門牌壯圍鄉?後路13號鐵皮屋似有部分坐落土地上, 惟需經實際鑑界始能確認。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標除367地號土地外,其餘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 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367地號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其餘土地 均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