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 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門牌號碼水源路18巷16號建物坐落之基 地及該屋屋前空地。嗣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 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員山鄉水源路18巷18號房屋坐落其上,另 有同巷20號房屋部分坐落其上;另有一屋頂已完全塌陷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部分 雜草雜樹。實際占用情形應經實際鑑界始能確認占用情形。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