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4.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519地號於現場查封時發現為雜草叢生,然依前案查得資訊為休耕中之 土地。
6.
本件所屬51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8.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如有耕作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