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 則由本院指定。
3.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坐落於員山鄉內城路592巷35弄15號房屋旁臨近道路之土 地。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其上種植水稻等作物,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 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 以資參酌評估。
5.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 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寺廟亦同(內政部 89.6.23台內中地
8.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於投標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