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 則由本院指定。
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坐落於員山鄉內城路592巷385弄6號房屋附近臨道路之土 地。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其上種植水稻等作物,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 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