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2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 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42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425地 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42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42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8.
42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 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定之。
9.
425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 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 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