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亦建物共有人之
3.
到場並持鑰匙開門入 內查看,屋內為空屋並無任何家具家電,且因為積欠水電瓦斯費用,均被斷水斷電停錶, 陽台建商之冷氣主機,另外車位部分現亦無人使用且未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 管理中心表示本標的有積欠社區管理費,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另據管理中心表示本標的有積欠社區管理費。因積欠管理費部分,非屬本件之拍賣範圍及 本院權責,此部分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5.
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已依債權人陳述之內容為參 照,但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 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 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 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 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