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亦為建物共有人之
2.
到場並持鑰匙開門 入內查看,屋內為空屋並無任何家具家電,且因為積欠水電瓦斯費用,均被斷水斷電停錶,陽 台有建商配置之冷氣主機,而車位部分現無人使用,並據債權人稱房屋未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另據管理中心表示本標的有積欠社區管理費,因積欠管理費部分與上開冷氣主機,均 非屬本件之拍賣範圍及本院權責,此部分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故拍定後除5965建號建物 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又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含車位編號B4-203,權利範圍為300000分之1 29,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已依債權人陳述之內容為參照,但 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 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 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 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 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