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41地號土地為84建號坐落基地,部分屋前空地, 部分有門牌同路段巷15號房屋部分坐落其上,建物部分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自行居住,於拍定 後點交。
5.
本標內暫編151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
本標暫編151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34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 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