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2.
本標土地上座落建物門牌崇德147之1號、崇德147號房屋。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建物所有權人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