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座落,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本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據鑑價報告所附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023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02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 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