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1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7號建物坐落, 及部分為建物東方之雜木林。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 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 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