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十八重溪7號建物(下稱前 揭建物)東北方,現為雜木林;
4.
66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其上 為小徑、農地及雜木林占用;
5.
99 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現為雜木林;152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部分占用; 153地號土地為十八重溪6號建物及其東方鐵棚與雜木林占用;
6.
166地 號土地為前揭建物北方,現為雜木林;18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十 八重溪16號建物一小角部分占用,及十八重溪16-2及16-3號門前道路部分占 用;18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前揭建物部分占用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 清,請應買人注意。
8.
1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 之農牧用地,
9.
1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1.
1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2.
上開農牧用地為耕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13.
166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 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 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亦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由債務人協同拍定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