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55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 碇區光明路6號、7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6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土 地共有關係,另7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 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