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建物坐落於同段103地號土地上,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且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點交。
5.
本標僅拍賣建物,本標拍賣建物所座落之土地部分因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拍賣無實益之 情事,故不予以拍賣。至於本標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標拍賣建物與座落基地範圍是否成 立法定地上權或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標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