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標別4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實際是債務人曾登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
3.
6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4優先承買權 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