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40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無水電。據債務人家屬稱:為空 屋,之前有漏水情形。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4.
1219-39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6.
1440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1.
1219-39地號土地及879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1219-39地號土地及
12.
1440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 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 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4.
1440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 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5.
1440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