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現況與鄰地混合作魚塭使 用,並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建物之所有權及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 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定 著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相關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土地與定著物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
8.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trial:
11.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