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7-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鐵皮建築占用,現 場無法判別該建物是否與門牌號碼蚯蚓坑19之9號房屋共用或相通,19之9號房 屋上有電錶,且有部分占用17-6地號土地,該屋現由債務人兒子陳宗平使用,其稱係承租國有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鐵皮屋皆不在拍賣範圍,應 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鐵皮屋之法律關係。
3.
該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 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鐵皮屋,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