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雜樹林,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系爭土地現為雜木(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8.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9.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68年果毅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 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 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 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