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方34216

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2893地號

指價 不點交 待拍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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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8
保證金:
43.6
總坪數:
358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358 坪
總現值:
66.3 萬
拍後增值:
-151.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893地號,面積 816 m2,持分 1/2,7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894地號,面積 141 m2,持分 1/2,1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906地號,面積 1,410 m2,持分 1/2,13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雜樹林,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系爭土地現為雜木(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8.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9.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68年果毅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 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 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 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893地號
816 m2 × (1/2) × 560 元 - 75 萬元
= -52.2萬元
2.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894地號
141 m2 × (1/2) × 560 元 - 13 萬元
= -9.1萬元
3.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2906地號
1,410 m2 × (1/2) × 560 元 - 130 萬元
= -9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10
1拍 不點交
17.5 坪 / 90 萬
2026/6/9
1拍 不點交
9.7 坪 / 50 萬
2026/6/9
1拍 不點交
20.1 坪 / 7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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