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337地號土地及其上226建號建物,依執行筆錄所載,係由債務人潘金星自行 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經債務人潘金星同意後入內查看,建物二樓有壁癌且天花板 有部分剝落,三樓地板皆是砂石呈現未完工狀態。惟債務人潘金星嗣已死亡,向警局函查 後其回復上開建物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2.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已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承受、應 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 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故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 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未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雖同為執行債務人所共 有,然該未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並非執行債務人自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繼承而來, 是本件執行債務人對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仍有優先承買(購)權(最高法院98年 度台抗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 先承買(購)權。
5.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 (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