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相連,上有數棟第三人之建物坐落,部份為屋前出入之路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 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 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前項權利,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