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惟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出入建物之聯外通道裝置圍籬及門鎖, 拍定人應自行向連外通道之土地所有權人取得通行權利。
6.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僅拍賣暫411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488地號土地係第三人吳○○等人分別共有,488 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基地所有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建物坐落基地有無法律權 源,拍定後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範圍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