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44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造建物坐落,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 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查報指稱:「本件查封標的現場磚造房屋目前已不堪使用,亦無人 居住」,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