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1-9地號土地現雜草林 木叢生。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871-9地號土地現 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土地無人管理。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 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並且未臨路,其對外通 行之產業道路毀損難以通行;另標的土地地形為長方形,地勢為緩坡,土地上 有沉香農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871-9地號土地謄本現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民國106年1月19日園 防字第106575503810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2月7日橋檢信峻110執 沒106字第1119004108號函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 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 條前段規定函請地政機關塗銷全部已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 轉登記,惟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 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行評估相關風險 後再為應買。 六、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