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一種住宅區。
9.
742建號之基地,310地號坐落61建物旁,其上有鐵皮倉庫(即742建物)及土地公廟(非本件執行標的)。查封時債務人未在 場,據共有人之一稱742建物現作為倉庫、車庫等使用,有獨立出入口,現為共有人占用 中。61建號房屋現已無人居住,因房屋老舊有地震受損,經檢視現場房屋有漏水、壁癌, 部分有地層下陷。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 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 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 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六、拍賣編號742建物為編號61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