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相鄰且未臨路,其上部分有廠房坐落、部 分空地。前開建物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 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 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7.
編號1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71號判決第三人應自編號1 土地上之廠房遷離並騰空物品,現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467號強制執 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