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相鄰且未臨路,其上部分有廠房坐落、部分空 地。前開建物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4.
編號1土地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71號判決第三人應自編號1土地 上之廠房遷離並騰空物品,現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467號強制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