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0.
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 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 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 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依地政函文:本件拍賣土地登記面積(2770平方公尺)與地籍圖計算面積(約2876平方公尺)不符, 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土地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