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多棟及土地公廟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種植作 物,第三人建物及作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屬農 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 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 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六、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