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現為種植水稻農田,未鄰路,需經其他地號出入。經 債權人具狀陳報,依債務人表示不清楚占有人為何,查封土地目前占有使用狀 況不明。
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 登記。六、本件拍賣土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 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 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 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 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