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拍賣土地部分有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前開建物 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之。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