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現場,拍賣土地上部分有編號
2.
2建物坐落;部分係供友人種植蒜苗,雙 方僅口頭約定贈與大蒜供地使用,而無簽訂契約。據在場人稱拍賣建物係其自用未出租,就編 號
3.
2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 餘部分不點交。
4.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 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 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1.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 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
15.
現耕 農地照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時,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併承買,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