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庫段二小段545地號無抵押權設定,其餘土地拍定後 抵押權塗銷。
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清楠段111地號位於門號楠梓區立民路17 7號建物旁,其上有鐵皮車庫及貨櫃屋,部分為空地。嗣於民國115年1月7日查 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土庫段二小段
6.
545地號坐落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土庫路118巷43弄1號 磚瓦造平宅,部分為空地及通行道路;土庫段四小段134地號為空地,其上並種 植果樹、蔬菜等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作物及停車位皆係其他共 有人種植及經營出租。嗣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 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上有棚 架、空地、網室、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有部分出租他人,為其 他共有人出租,債務人無使用土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清楠段111地號、土庫 段二小段
7.
5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土庫段四小段134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清楠段111地號現況部分為鐵皮停車棚,部分為空地;土庫段四小段13 4地號現況種植短期作物;土庫段二小段
8.
545地號現況有平房及三合院坐 落,部分空地;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現況為農業使用,多停耕狀態,部分灌溉水池及集貨場,地籍不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通行,對外通行道路:西側(4公 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地上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 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