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現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另該土地為林業用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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