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稱房屋
3.
2樓後方有增建,3樓以上全部增建。經檢 視,房屋1樓後方、3樓、頂樓呈現未施工完畢狀態,並堆置部分雜物;2樓前後房間有生活用 品、家具,室內有電,有日常生活痕跡;3樓至頂樓樓梯間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