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檢視本件建物屋況老舊,且佈滿灰塵似久無人居住, 屋內仍未斷水斷電,惟屋內其中1樓電燈開關無法順開啟電燈,另外2樓電燈能正常開關及照 明。屋內冰箱仍有運轉聲,未見有明顯壁癌及滲漏水痕跡,亦無嚴重受損情形;又據鑑定報告 所載,本件建物現況為一般正常狀況之未保存登記三樓透天建物,未懸掛門牌,惟實際使用情 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據第三人洪O南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建物部分使用高雄市燕巢區安招段47
9.
488號地號之土地,為伊於民國114年8月所購入之土地,當時本件建物已存在於
10.
488地 號土地上,且伊於債務人蕭O明並無租賃關係,請投標人注意。
11.
據第三人蕭O剛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建物所占有之479-2地號土地權源為 伊所有,而488地號之土地權源與其他共同持有且尚未分割;當初並無向蕭O明收取土地之租賃 費用,但往後若屋主若非蕭O明時,則伊會向未來之房屋所有人收取相應的土地使用費,請投標 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