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08-2地號土地為數棟建物、空地、雜草,108-
3.
1 08-1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建物、108-16地號土地為空地。另拍賣 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 地上之建物均未在本次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又倘非共有人拍 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8.
無他項權利。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