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64-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664-10地號土 地為20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有部分雜木林。201建號建物無增建。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664-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