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60地號土地,其上有共用同一門牌「屏東縣內埔鄉興南村早 角路10號」之數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呈現三合院型態,上開地上建物皆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使用土地權源皆不明。
3.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 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 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 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2.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