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3建號建物,座落於同為拍賣標的之258地號土地之上,且經測量之結果,存有增建 即暫337建號建物而予以併同拍賣,惟該增建並未辦理保存登記,且該增建部分佔用同為拍賣標的 但屬共有之263地號土地之上(即暫337建號建物第一層面積中之 5.18平方公尺),另有部分佔用非 屬拍賣標的之鄰地296地號土地之上(即暫337建號建物第
2.
三層面積中之1.47平方公尺),占 有權源皆不明。
3.
上開建物暨座落之258地號土地,按查封執行筆錄所載,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使用狀況不明,嗣 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於民國115年3月21日查訪,其表示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且未有人居 住,另按本院他案(113年度司執字第
4.
之前的調查結果,當時房屋無人使用居住且有凌亂之情 形,另屋況有嚴重漏水、地磚剝落、壁癌嚴重、大門鐵捲門生鏽破損之狀況,另四樓有神明桌及祖 先牌位,整棟房屋均有霉味。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263地號土地作為巷道使用,係其餘拍賣標的出入通行所必需之道路,因係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 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 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故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本件拍賣標的暫33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無法理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其部分佔用同 為拍賣標的但屬共有之263地號土地之上,部分佔用非屬拍賣標的之鄰地296地號土地之上,占有權 源皆不明,須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263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其餘拍賣標的出入通行所必需之道路,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結論參照),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9.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