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3建號建物,座落於同為拍賣標的之258地號土地之上,且經測量之結果,存 有增建即暫337建號建物而予以併同拍賣,惟該增建並未辦理保存登記,且該增建部分佔用 同為拍賣標的但屬共有之263地號土地之上(即暫337建號建物第一層面積中之 5.18平方公 尺),另有部分佔用非屬拍賣標的之鄰地296地號土地之上(即暫337建號建物第
3.
三 層面積中之1.47平方公尺),占有權源皆不明。
4.
上開建物暨座落之258地號土地,按查封執行筆錄所載,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使用狀況不 明,嗣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於民國115年3月21日查訪,其表示目前為空屋,無人 使用且未有人居住,另按本院他案(113年度司執字第
5.
之前的調查結果,當時房屋無 人使用居住且有凌亂之情形,另屋況有嚴重漏水、地磚剝落、壁癌嚴重、大門鐵捲門生鏽 破損之狀況,另四樓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整棟房屋均有霉味。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263地號土地作為巷道使用,係其餘拍賣標的出入通行所必需之道路,因係拍 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 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11.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故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 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 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