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646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潭興路一段8之24號),地上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對建物坐落之土地亦有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