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67-286地號土地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西 側臨產業道路,惟路面狹小,地勢陡峭且路面濕滑,久無人通行之跡象,無法 到達現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等語。本件拍定後依現狀點 交。
6.
本件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 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 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