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530地號土地,有臨巷道,其上雜草林木叢生,因本件係拍賣 土地之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5.
本件拍賣上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 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生長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
6.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