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120地號土地,按查封筆錄所載,其上雜草林木叢,因本件 係拍賣112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於其上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1121地號土地,按查封筆錄所載,其上有門牌「屏東縣里港 鄉忠孝路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其構造為鐵皮屋頂棚架,內部並有一 貨櫃屋,據在場之第三人陳稱,該建物係由債務人所有並僱人管理,因本件係 拍賣112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僅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後點交(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項第5 款參照),惟拍定 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 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屬里港都市計畫(62年3月15日)之住宅區,其使用 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 況為何。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生長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雖同為執行債務 人所有,然本件執行債務人是因為受讓執行標的之所有權而受抵押權之追及效 力所及,其本身並非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是本件執行債務人對本件拍賣之 土地應有部分,仍有優先承買(購)權(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照)。
5.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