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120地號土地,按查封筆錄所載,其上雜草林木叢,因本件 係拍賣112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於其上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1121地號土地,按查封筆錄所載,其上有門牌「屏東縣里港 鄉忠孝路8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其構造為鐵皮屋頂棚架,內部並 有一貨櫃屋,據在場之第三人陳稱,該建物係由債務人所有並僱人管理, 因本件係拍賣112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僅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點交(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項第 5 款參照),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 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 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 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屬里港都市計畫(62年3月15日)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 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 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生長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經拍賣之其餘應有部分,雖同為執行債務 人所有,然本件執行債務人是因為受讓執行標的之所有權而受抵押權之追 及效力所及,其本身並非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是本件執行債務人對本 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仍有優先承買(購)權(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照)。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