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36地號土地,有臨巷道,其上有門牌「屏東縣里港鄉潮厝村 潮厝路89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其構造為一樓磚造平房,該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 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11.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